(2017)黔0423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皮加菊与陈华、汪俭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加菊,陈华,汪俭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3民初803号原告:皮加菊,女,1959年10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被告:陈华,男,1970年11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被告:汪俭旗,男,1968年9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原告皮加菊与被告陈华、汪俭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皮加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皮加菊以与被告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皮加菊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皮加菊承担。审判员 柏兴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龙伶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