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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姚小平、尹英利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小平,尹英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21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小平,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宁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宁市。因盗窃于2012年2月18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吸食毒品于2012年10月2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因盗窃于2013年10月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0月28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6年11月4日被羁押,同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尹英利,男,1994年9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宁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宁市。因本案于2016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小平、尹英利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伍志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小平、尹英利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起,被告人姚小平、尹英利伙同他人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盗窃摩托车、电动车。其中,被告人姚小平参与盗窃8次,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45800元;被告人尹英利参与盗窃1次,盗窃数额人民币8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6年8月8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姚小平伙同他人来到火炬开发区东利村创世纪网吧楼下,先后盗走被害人梁某停放在该处的粤J×××××号鬼火牌摩托车和被害人龚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奥娃牌电动车(均无法核价)。(二)2016年8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姚小平伙同“小孩子”(另案处理)来到火炬开发区张某金某广场麦当劳门口,盗走被害人何某1停放在该处的1辆黑色鼎福牌电动车(无法核价),后将该车以人民币900元销赃。(三)2016年9月22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姚小平伙同“小孩子”来到火炬开发区张某社区置禾超市门口,盗走被害人冯某1停放在该处的粤T×××××号大力神牌DLS100T-C型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100元)。(四)2016年10月9日中午12时10分许,被告人姚小平伙同“寒几”(另案处理)来到火炬开发区江尾头新区前街第4栋楼下,盗走被害人龙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电狼牌电动车(无法核价)及车上放置的1台迪威普牌光纤熔接机(价值人民币8400元)。(五)2016年10月9日中午12时50分许,被告人姚小平伙同“寒几”来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老北京炸酱面店铺门前,盗走被害人钟某停放在该处的粤T×××××号五羊-本田牌WH100T-G型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800元)。(六)2016年10月25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姚小平伙同“小孩子”来到火炬开发区张某威尼斯餐厅门口,盗走被害人冯某2停放在该处的粤T×××××号本田牌WH110T-2型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000元)。(七)2016年10月26日晚上6时许,被告人姚小平伙同“小孩子”来到火炬开发区濠头濠东花园展鸿棋牌室门口,盗走被害人李某1停放在该处的1辆黑色奇艺牌电动车(无法核价),后将该车以人民币600元销赃。(八)2016年11月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姚小平、尹英利伙同“小孩子”来到火炬开发区张某颐岭路广发银行门口,由被告人姚小平负责撬锁,被告人尹英利和“小孩子”负责“望风”,盗走被害人吴某1停放在该处的粤J×××××号本田牌WH110T-2A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000元)。2016年11月4日,公安人员在火炬开发区张某中心市场附近的中国建设银行门口将被告人姚小平抓获归案,当场从被告人姚小平身上查获1套“7”字型套筒和1个口罩。同年12月9日,公安人员在火炬开发区张某现代网吧附近将被告人尹英利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姚小平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破案后,被告人姚小平已归还上述光纤熔接机给龙某,其余赃物均未能缴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被害人梁某、龚某、何某1、冯某1、龙某、钟某、冯某2、李某1、吴某1的陈述、抓获及缴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处理及涉案财物移交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手机电话信息照片、监控录像截图、图像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据、光纤熔接机租赁合同、租赁产品销售签收单、通话详单、行驶证复印件、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李某2、莫某、吴某2、罗某、李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姚小平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小平、尹英利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责令退赔;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姚小平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尹英利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姚小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又当庭供认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小平、尹英利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建议判处被告人姚小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三个月、被告人尹英利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尹英利对参与盗窃行为作了供述,但又提出自己直至被抓后才知道姚小平是去盗窃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尹英利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否认有盗窃的行为,又称不认识被告人姚小平,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辩解所提取的通话详单、手机电话信息照片证实被告人尹英利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且被告人姚小平的供述与公安机关提取的现场监控视频、图像鉴定意见相一致,应当认定被告人尹英利参与了该宗盗窃共同犯罪;且被告人尹英利并非自动到案,归案后一直否认明知是盗窃而参与,不能认定有坦白情节和当庭如实供述罪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小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2018年11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尹英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作案工具“7”字型套筒1套、口罩1个,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火炬开发区分局依法处理。)四、责令被告人姚小平、尹英利退赔被害人吴敏儿本田牌WH110T-2A两轮摩托车的折价款人民币8000元;五、责令被告人姚小平退赔被害人梁家豪无法核价的鬼火牌摩托车1辆;退赔被害人龚定荣无法核价的奥娃牌电动车1辆;退赔被害人何永念无法核价的鼎福牌电动车1辆;退赔被害人冯光耀大力神牌DLS100T-C型两轮摩托车的折价款人民币8100元;退赔被害人龙秀锋无法核价的电狼牌电动车1辆;退赔被害人钟琳娜五羊-本田牌WH100T-G型两轮摩托车的折价款人民币10800元;退赔被害人冯楚玲本田牌WH110T-2型两轮摩托车的折价款人民币9000元;退赔被害人李梓健无法核价的奇艺牌电动车1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温 文 凯人民陪审员 欧阳镇业人民陪审员 郭 绮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梁 倩 欣书 记 员 沈  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