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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8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李江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李江涛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5民初8932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67355854A),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双龙大道1118号新都汇广场1-1幢612室。代表人:张传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九,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江涛,男,1991年10月13日生,汉族。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赢时通公司)与被告李江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赢时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2、被告支付租金13800元、滞纳金690元,合计14490元。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孙自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赢时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江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1月16日,原告与被告李江涛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车牌号苏A×××××车辆出租给被告使用,租金4600元/月,租赁期限自2016年11月16日至2018年11月16日,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应按每月5%的标准支付滞纳金,拖欠租金累计达3个月的,租赁合同解除。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车辆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原告于2017年4月22日将车辆取回,截至该日,被告尚欠3个月的租金13800元以及滞纳金690元,合计14490元。另查明,被告缴纳押金20000元,原告尚未退还,亦未在诉讼请求扣除,而该押金已超出原告的诉请金额。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李江涛于2016年11月16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为202元,由原告赢时通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孙自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