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特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苏州市姑苏区瑞光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宣告宦洁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市姑苏区瑞光社区居民委员会,宦洁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8民特44号申请人:苏州市姑苏区瑞光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南园新村33幢101室。主要负责人:殷连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茂蔚,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英,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宦洁,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申请人苏州市姑苏区瑞光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瑞光社区居委会)申请被申请人宦洁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瑞光社区居委会称,被申请人宦洁系申请人辖区内居民,其一直未婚,智力构成贰级残疾,生活不能自理,无辩认及行为控制能力。被申请人父母均已去世,其无其他近亲属,亦无其他亲属、朋友等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现原告申请认定宦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作为宦洁的监护人。被申请人宦洁未发表意见。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宦洁,男,1981年7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苏州市××区xx新村××室。申请人瑞光社区居委会为被申请人宦洁所在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诉讼中,经申请人瑞光社区居委会申请,本院依法委托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宦洁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17年7月6日出具苏广司鉴所[2017]司鉴字第195号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被鉴定人意识清晰,表现迟钝,对答简单,未发现××性症状,记忆无缺损,自知力存在,情感稍显幼稚,行为无异常;智力测验中总智商为83分,语言智商为88分,操作智商为79分,综上诊断被申请人为边缘智力;关于民事行为能力评定,认为虽然旁证提出被鉴定人自小“智能低下”,但根据该鉴定所的精神检查及智力测验,尤其本次智力测验中语言智商为88分,并不支持上述说法,缺乏其认知功能受的客观依据,故评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最后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宦洁诊断为边缘智力,有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宦洁的精神状态诊断和民事行为能力评定后,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被申请人为边缘智力,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故被申请人可以自主行使民事权利及承担相应民事义务,现申请人瑞光社区居委会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宦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申请人苏州市姑苏区瑞光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耿杰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