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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3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汤香与程伟、焦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香,程伟,焦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003民初251号原告:汤香,女,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程伟,男,198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焦盈,女,199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伟,焦盈之夫。原告汤香与被告程伟、焦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香、被告程伟、被告焦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汤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程伟立即归还借款60000元,并自2017年5月26日起按36%年利率承担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焦盈对被告程伟归还借款6000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7日,被告因做生意急需周转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于5月26日归还,原告以转账的方式支付借款后,被告程伟出具借条确认,被告焦盈签字担保。然被告程伟在5月26日届满并未归还借款,被告焦盈亦未承担担保责任,特提起诉讼。程伟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对已经按月息五分归还的利息9000元予以认可,对2017年5月26日起的逾期利息没有能力归还,只能归还本金60000元。本院认为,程伟承认汤香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汤香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汤香诉求自2017年5月26日起按年利率36%承担逾期利息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故其主张逾期利息超过24%的部分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程伟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汤香借款本金60000元,并自2017年5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承担逾期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焦盈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程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志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海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