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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志高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525号罪犯李志高,男,1990年9月8日出生,福建省仙游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本院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2011)莆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4.2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150014元负连带责任,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28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0年2月24日起至2021年2月23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李志高于2011年12月6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125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其刑期自2010年2月24日起至2019年12月23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自2014年7月起至2017年2月违规1次累计扣30分。经教育后,能积极悔改,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4年7月起至2017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4620分,兑换表扬7次。间隔期自2014年11月起至2017年2月累计考核积分4020分。该犯本次缴纳赔偿款人民币4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志高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服刑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志高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2月24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寒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