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谭显理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显理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刑初28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显理,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重庆市开州区人。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4年1月9日、2007年1月16日、2013年6月26日、2014年12月31日、2016年5月9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九个月、七个月、一年,2016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0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州区看守所。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开州检刑诉(2017)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显理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红亮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显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7日,被告人谭显理在重庆市开州区某镇某村某组某号周某家鸡舍内,盗走2只土鸡。后谭显理又到该组某号刘某家鸡舍内,盗走6只土鸡。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6只土鸡价值人民币648元,被盗2只土鸡价值人民币180元。2017年5月12日,被告人谭显理在重庆市开州区某镇某村某组谭某家鸡舍内,盗走7只土鸡。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7只土鸡价值人民币882元。被告人谭显理将15只鸡卖后获利1200余元。2017年5月20日,被告人谭显理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谭显理退赔了三名被害人部分损失:周某73元、刘某263元、谭某35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显理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谭显理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谭某、刘某、周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李某、杨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户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发还清单、被盗财物发票及收据、前科材料、现场勘查、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书证;价格认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显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7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谭显理曾因故意犯罪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显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显理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被侵犯,惩罚犯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显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谭显理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周某107元、刘某385元、谭某525元。三、追缴被告人谭显理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上缴国库。(以上罚金、违法所得、退赔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红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秀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