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杨贤杰、张银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贤杰,张银汉,陈学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531号申请执行人:杨贤杰,男,197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张银汉,男,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陈学道,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住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杨贤杰与被执行人张银汉、陈学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杨贤杰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5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贵雨审判员 刘文勇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柯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