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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杨贤杰、张银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贤杰,张银汉,陈学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531号申请执行人:杨贤杰,男,197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张银汉,男,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陈学道,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住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杨贤杰与被执行人张银汉、陈学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杨贤杰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5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贵雨审判员  刘文勇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柯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