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2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湖北鑫运发工贸有限公司、张万斌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鑫运发工贸有限公司,张万斌,湖北省信鸽协会,深圳市中信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民终28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鑫运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周店村。法定代表人:熊金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汉芹,湖北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万斌,男,汉族,1960年5月18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信鸽协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体育馆路5号。法定代表人:肖元斌,该会会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湖北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职员,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斌,男,1960年5月18日出生,武汉市信鸽协会职员,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60********(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信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滢水山庄二区第十一栋801。法定代表人:苏文弟,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湖北鑫运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鑫运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万斌、湖北省信鸽协会、深圳市中信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信网公司)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6民初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潘捷任审判长,审判员晏明主审、审判员万军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朱越担任记录。2017年6月13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湖北鑫运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汉芹,被上诉人张万斌、被上诉人湖北省信鸽协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张万斌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合法传唤,被上诉人深圳中信网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参加二审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鑫运发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请。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赛鸽司放地由张万斌决定的依据不足和张万斌在网上发布公告、而湖北省信鸽协会不予制止,及深圳中信网公司刊登相应文章均不构成侵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张万斌辩称,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湖北省信鸽协会辩称,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本院合法传唤,深圳中信网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参加二审诉讼。2016年1月5日,湖北鑫运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万斌、湖北省信鸽协会在《楚天都市报》、《武汉晨报》、《人民法院报》及中国信鸽信息网站相同版面刊登道歉信(其中网站道歉信刊载时长不得少于一个月),公开向其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2,112,300元;深圳中信网公司立即全部删除登载或转载有张万斌及其裁判组的捏造、诽谤等不法言论,即《裁判组公告》、《张万斌公告》,以及其他全文转载的文章,即转载有《张万斌公告》全文内容的、“中国信鸽信息网”专栏作者“魏亮”的《双方公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1月5日,湖北鑫运发公司经武汉市信鸽协会依法批准,组建中国武汉国际赛鸽公棚(以下简称国际赛鸽公棚),获准选址开办公棚赛鸽运动,国际赛鸽公棚系湖北鑫运发公司下属的非独立法人机构组织。2014年6月19日,国际赛鸽公棚向湖北省信鸽协会交纳监赛费15,000元。2014年7月24日,国际赛鸽公棚向武汉市信鸽协会申请,在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建造一座赛鸽公棚中心,由其法定代表人万少斌任中心负责人。2014年10月16日,国际赛鸽公棚向湖北省信鸽协会提交的《关于申请省信鸽协会委派执裁的报告》载明,拟于2014年10月下旬组织60公里清棚赛、预赛、决赛等赛事,拟请湖北省信鸽协会委派裁判监督执裁工作,具体比赛日期以天气情况及国际公棚联系通知为准。张万斌等共计9名裁判受湖北省信鸽协会的委派组成裁判组,负责此次60公里路训赛的执裁工作,张万斌担任裁判长。2014年10月22日晚20:00至10月23日凌晨1:00,湖北鑫运发公司在进行公棚赛中的60公里路训赛过程中,参赛的赛鸽在空距32.59公里处被放飞。2014年10月26日13:14:35,张万斌以湖北省信鸽协会裁判组名义,在中国信鸽信息网上发布的《关于武汉国际公棚60公里路训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1》)内容如下,2014年10月22日晚上20:00时至10月23日凌晨1:00时,湖北省信鸽协会裁判组在履行武汉国际赛鸽公棚60公里路训集鸽、装笼与铅封、押运和司放整个工作程序中,严格、规范地执行中鸽协相关规则,恪尽职守,秉公执裁,自始至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竞技原则。10月23日天亮前,该公棚运鸽车开赴至由他们事先预定的地点,公棚司放人员将司放地测定数据报至其电脑员计算后,声称大概59.73公里空距,决定在此司放。集鸽与司放裁判长张万斌对实际空距稍有疑虑,但根据相关规则,只能以监督公正性为职责,不便干预公棚司放地点及空距。随车回到该棚后,张万斌反复核算,该棚实际放飞空距为32.59公里。显然,这个放飞空距与该棚60公里路训收费章程有巨大差异。还有让人疑惑的是,该棚在开笼司放时间上作了更改,而实际司放时间是7:18。张万斌立即以裁判组的名义就此事向该棚领导作了通报,严肃指证该棚所作所为与其程序相悖,要求该棚立即从其网络中删除与60公里训放相关的信息及数据。同时,张万斌也立即向武汉市鸽协领导和湖北省鸽协领导作了如实的汇报。接下来的后三天,张万斌与武汉社体中心、武汉市鸽协的领导以及国际赛鸽公棚的领导进行反复交涉,均无结果。鉴于以上情况,湖北省信鸽协会裁判组不得不郑重地将上述实情公之于众。附注:司放点测定数据为,东经114°25′28.8,北纬31°19′33.7;该棚坐标点为,东经114°19′08.6,北纬31°02′48.2。2014年10月27日,国际赛鸽公棚在中国信鸽信息网上发表《关于武汉(国际)赛鸽公棚60公里训放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如下,“尊敬的各位参赛鸽友:您们好!根据武汉(国际)赛鸽公棚2014年10月22日邀请湖北省信鸽协会委派裁判长和9名裁判员一行进行了清棚工作”、“唯一不足的是训放60公里准备收费的训放站,司放裁判员一行没有在60公里距离司放,而是在32.59公里距离放飞,这个失误责任根据中国信鸽协会裁判法和其他相关法规,不应由武汉(国际)赛鸽公棚来负!裁判组肩负中鸽协会裁判法重任,如何按裁判法规定执法我们不懂,裁判长和许多鸽友们应该懂的。我们就是懂也无权做!我们只能反思自己的责任:1、上级鸽协要裁判组来为何事执裁?2、测定两地间60公里数据是由公棚测吗?如果是,那要上级协会派裁判组干什么?3、司放地既然不到60公里的司放距离,谁敢司放参赛鸽!是公棚工作人员开的笼吗?如果不是公棚工作人员开的笼!那责任应该由谁来负?4、为什么当事人向市体育局社体中心,省信鸽协会,市信鸽协会反复交涉三天均无结果?难道这么多领导都不懂竞赛规则敢以身试法吗?”、“据我们所知,市体育局社体中心和市信鸽协会领导询问裁判长张万斌执裁过程为什么不到60公里司放,张万斌承认自己执裁失误,作为裁判长在执裁过程中能有疑惑的现象出现吗?鉴于上述情况,我公棚向市信鸽协会领导要求重新司放一次60公里,市信鸽协会向省信鸽协会反映后回答我们说不同意。我们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由此事有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权力和法律责任”。随后,张万斌于2014年10月27日,在中国信鸽信息网上发布《湖北信鸽协会裁判组长张万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2》),标题为“谎言终归是谎言,代替不了事实”,其全文为,“得知武汉(国际)赛鸽公棚今天(27日)在其网页里发布了《关于武汉(国际)赛鸽公棚60公里训放情况说明》。在其说明中,‘国际’煞费苦心,颠倒黑白,无中生有的称张万斌‘承认自己执裁失误’。10月23日天亮前,‘国际’将运鸽车开赴至由他们自己事先预定的地点,本人测定司放地坐标数据为东经114°25′28.8/北纬31°19′33.7。随即报给‘国际’电脑员通过其电脑计算空距。稍后,‘国际’电脑员回电称空距为59.73公里空距。此时,‘国际’堂而皇之将鸽子开笼司放了。本人虽然对此空距稍有疑虑,但根据有关规则,只能以监督公正性为职责,不便干预公棚司放地点和开笼时间。回到公棚后,本人立即将其坐标点进行了测定,东经114°19′08.6/北纬31°02′48.2。重新测算,实际放飞空距为32.59公里,与该棚60公里路训收费章程有巨大差异。当看到该棚直播网页里,不仅将放飞地点坐标改为114°20′13.3/北纬31°18′31.2,而且还将开笼司放时间7:18改为7:10,赛鸽飞行速度竟然高达1441.2391米/分时,本人立即预感到‘国际’有嫌疑,便对‘国际’的负责人严肃指证其错误,要求其立即从网页中删除与60公里训放相关的信息及数据。但是‘国际’网页中应删除的信息依然存在,本人就此无数次拨打‘国际’负责人电话,均遭拒听时,便直接向‘国际’上级主管部门武汉市信鸽协会领导和武汉市体育局社体中心领导作了如实通报。但‘国际’以种种借口拖延,变本加厉,公然于10月26日在其网站发布《武汉(国际)赛鸽公棚2014年参赛鸽收费公告》,显然,‘国际’企图熬过收费期,以既成事实。‘国际’已将自己的所为暴露无遗。‘国际’没有诚意,在玩暗度陈仓的计谋,如果继续交涉和等待,会给‘国际’赢得收费的时间,损害所有参赛者的利益,方才经裁判组商议,于2014年10月26日公开发布了公告”。2014年10月31日,湖北鑫运发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少斌向湖北省武汉市江天公证处申请将有关网页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于2014年11月12日出具(2014)鄂江天内证字第21813号《公证书》。湖北鑫运发公司交纳公证费2,100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款“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款“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包括发表攻击、诽谤他人的文章,侵害他人名誉权。湖北鑫运发公司以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提起本次诉讼,认为张万斌网络上发布的公告捏造事实、诽谤湖北鑫运发公司,严重侵犯其名誉权,认为湖北省信鸽协会不同意重新60公里训放,也不依法对张万斌等人进行处罚,明知张万斌以湖北省信鸽协会名义在网络上发表不实言论亦不进行制止,张万斌网络上发布不实言论是职务行为,湖北省信鸽协会应向其承担侵权责任,认为深圳中信网公司明知公告内容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嫌疑而未删除侵权文章,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万斌在中国信鸽信息网上发布的两份涉诉公告是否存在捏造事实、侮辱诽谤的内容,是否存在侵犯湖北鑫运发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因涉案60公里路训赛系由湖北鑫运发公司组织发起,且组织路训赛及正式信鸽放飞比赛属经营行为,系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湖北鑫运发公司自愿向湖北省信鸽协会报备申请委派裁判执裁并交纳监赛费,意在向鸽友显示其组织的赛事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竞技原则,程序合法,希望获得广大鸽友的普遍信任,赢得良好社会声誉并获得最大化经济收益,所以张万斌担任裁判长的执裁身份应是中立于湖北鑫运发公司与广大参赛鸽友之间的第三方,是赛事执法方、监督方,而湖北鑫运发公司称涉案赛鸽司放地不应该是也不是其选定,应该是而且实际也是张万斌决定的,证据不足,即其证据不能证明赛鸽最终司放地是张万斌决定。湖北鑫运发公司关于涉诉两份公告捏造事实、诽谤的主张,证据不充分,涉诉两份公告不能认定张万斌、湖北省信鸽协会构成网络侵权,进而也不能认定深圳中信网公司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湖北鑫运发公司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湖北鑫运发公司诉请。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700元,由湖北鑫运发公司负担。第二审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均承认的事实有,1、湖北鑫运发公司提起本案的诉讼为侵权之诉,被侵害的对象为国际赛鸽公棚的名誉权;2、本次赛鸽公棚的费用,参赛费1,500元/羽,训练饲养费200元/羽;通过公棚赛后的赛鸽,才缴纳赛鸽公棚的费用;3、本次赛鸽的数量,经电子扫描器统计;湖北鑫运发公司认为共计2177羽,张万斌认为共计2048羽;4、张万斌由湖北省信鸽协会委派担任本次公棚赛的裁判长;5、本次公棚赛的司放前,裁判组未审核司放点与公棚的空距;6、司放点的确定,湖北鑫运发公司认为由裁判长,张万斌认为由公棚;7、《公告1》以裁判组的名义公布,《公告2》则以张万斌的名义公布;《情况说明》由湖北鑫运发公司的名义公布;8、上网的公告的网站服务提供者为深圳中信网公司;湖北鑫运发公司仅要求深圳中信网公司删除相关的内容,不要求其赔偿;9、本次公棚赛适用《信鸽竞赛裁判法》、《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信鸽公棚赛暂行规定》)、《湖北省信鸽公棚申办赛事须知》(以下简称《湖北信鸽公棚须知》);10、张万斌现场持有的GPS接收机为eTrexVenture(奇遇),具有中文显示。二审另查明,1、2012年1月5日,武汉市信鸽协会发文同意成立中国武汉国际赛鸽公棚;2、《2014年第二届武汉国际公棚赛鸽挑战赛竞赛规程》(以下简称《2014年公棚赛鸽规程》)显示,监赛单位湖北省信鸽协会,监督单位武汉市信鸽协会,承办单位中国(武汉)国际赛鸽公棚;第三条参赛办法第4项为“本公棚60公里训放结束查棚后将由监赛单位,兄弟信鸽协会委派裁判及鸽友代表若干名组成代表团进驻公棚监督饲养、训练、比赛等工作的全部过程”、第四条竞翔办法第1项为“本届比赛将严格执行中国信鸽协会颁发的《信鸽竞翔规则与裁判法》和《信鸽公棚规则》”、第2项为“各项比赛的裁判员均由湖北省信鸽协会指派,各项比赛的监督员由武汉市信鸽协会指派,并邀请鸽友代表、由其负责各场比赛的集鸽、司放、监放和成绩审定。本次比赛使用GPS测距电子扫描计时系统,自动显示排名,若计时同分同秒,以系统排名顺序为准。若发生故障和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按中国信鸽协会的竞赛规定,由本次比赛裁判组做裁决,鸽友可通过互联网或电话查询相关信息”;本规程最终解释权归中国(武汉)国际赛鸽公棚所有;3、《信鸽竞赛规则》的常规比赛的比赛通则第十三条司放中“三、司放时,有雾待清、有雨待晴。遇雨、雾、沙尘暴等恶劣天气,司放裁判长有权更改司放时间,但不得更换司放地点”、第十七条距离测定和分速计算“一、比赛空距统一使用经中国信鸽协会指定的GPS(地球卫星定位仪)测量。成绩计算统一使用中国信鸽协会审定的竞翔软件。二、以起点(司放现场)和终点(参赛者鸽棚或公棚)为坐标测量空距,计算单位为米。测量单位采用度、分、秒制”;4、《信鸽竞赛裁判法》的竞翔赛的第三条裁判委员会职责中“四、司放裁判长(六)司放前,应会同当地监放人员使用GPS测量司放现场坐标。司放时,在随车监放裁判员和当地信鸽协会的监督下启封开笼,完成司放任务。(七)司放完毕,请监放人员在信鸽竞翔监放单上签字并加盖监放协会公章”;5、《信鸽公棚赛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公棚进行的查棚及比赛活动,必须在委派裁判的参与和监督下进行。…”、第四十一条“集鸽工作须在电子监视装置监控下一次完成。…”、第四十四条“如遇天气骤变,不明群众恶意围观,或不宜按预定司放地放飞时,裁判长有权变更司放地,但实际空距须符合公棚竞赛规程中的规定,并不得改变赛向。司放全过程应进行不间断的全面录像”、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比赛过程中,必须重视以下事项:一、计算机操作员应严格操作,密切监视电子设备运行情况,如出现设备故障或操作失误,其责任由操作员和公棚承担”;6、《湖北信鸽公棚须知》第四条公棚赛事的报批中“(二)公棚拟定的竞赛规程必须载明的主要事项:(1)比赛主办(承办)、监赛单位,(2)竞赛项目(空距不得下浮)、时间及司放地点(或赛向)”;7、一审开庭笔录记载中,2016年3月30日的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张万斌申请的证人韩某出庭陈述“我是裁判组的裁判员,当天共去3个裁判,一个是我,一个是张万斌,一个是詹伟。早晨4时出发,于5:20到达一个上坡位置,张万斌将GPS打开放在我手中,张万斌就抄写数据,然后用张佑林的手机与公棚联系,把具体定位报给公棚,由公棚电脑员具体计算空距,张万斌对张佑林说公棚报的空距是59.73公里,符合司放条件,张万斌就同意放飞”;2016年9月27日的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湖北鑫运发公司申请的证人江某出庭陈述“是公棚的工作人员。我认为裁判的说法有矛盾之处,公棚没有权利决定司放地,这是由裁判员及裁判组决定的”;张万斌陈述“规程上我们是要复核空距,无权决定司放地点。由承办单位或主办单位决定赛向、线路、空距、时间、地点”。本院认定如下: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网络侵权责任,符合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关于确认司放地主体的问题。根据《2014年公棚赛鸽规程》第四条竞翔办法第2项为“各项比赛的裁判员均由湖北省信鸽协会指派,各项比赛的监督员由武汉市信鸽协会指派,并邀请鸽友代表、由其负责各场比赛的集鸽、司放、监放和成绩审定。…”、《信鸽竞赛规则》的常规比赛的比赛通则第十三条司放中“三、司放时,…司放裁判长有权更改司放时间,但不得更换司放地点”、《信鸽竞赛裁判法》的竞翔赛的第三条裁判委员会职责中“四、司放裁判长(六)…司放时,在随车监放裁判员和当地信鸽协会的监督下启封开笼,完成司放任务。(七)司放完毕,请监放人员在信鸽竞翔监放单上签字并加盖监放协会公章”、《信鸽公棚赛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集鸽工作须在电子监视装置监控下一次完成。…”、第四十四条“如遇天气骤变,不明群众恶意围观,或不宜按预定司放地放飞时,裁判长有权变更司放地,但实际空距须符合公棚竞赛规程中的规定,并不得改变赛向。司放全过程应进行不间断的全面录像”、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比赛过程中,必须重视以下事项:一、计算机操作员应严格操作,密切监视电子设备运行情况,如出现设备故障或操作失误,其责任由操作员和公棚承担”、《湖北信鸽公棚须知》第四条公棚赛事的报批中“(二)公棚拟定的竞赛规程必须载明的主要事项:1、比赛主办(承办)、监赛单位;2、竞赛项目(空距不得下浮)、时间及司放地点(或赛向)”等相关规定,本次公棚赛,确定司放地的主体,并未明确为裁判组或裁判长。湖北鑫运发公司提出一审判决认定赛鸽司放地由张万斌决定的依据不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的主张,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定点测距的问题。根据《信鸽竞赛规则》的常规比赛的比赛通则第十七条距离测定和分速计算“一、比赛空距统一使用中国信鸽协会指定的GPS(地球卫星定位仪)测量。…二、以起点(司放现场)和终点(参赛者鸽棚或公棚)为坐标测量空距,计算单位为米。测量单位采用度、分、秒制”、《信鸽竞赛裁判法》的竞翔赛的第三条裁判委员会职责中“四、司放裁判长(六)司放前,应会同当地监放人员使用GPS测量司放现场坐标。…”、《信鸽公棚赛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集鸽工作须在电子监视装置监控下一次完成。…”、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比赛过程中,必须重视以下事项:一、计算机操作员应严格操作,密切监视电子设备运行情况,如出现设备故障或操作失误,其责任由操作员和公棚承担”的规定,本次公棚赛,裁判组或裁判长的责任中有相关的定点坐标测量,却无相应的测距。关于是否名誉侵权的问题。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侵权主要方式有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侮辱是指用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公然为其特征。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散布为其特征。本案中,《公告1》和《公告2》的内容,鉴于并无侮辱、诽谤、泄露隐私等情形,一审判决驳回湖北鑫运发公司诉请,符合本案的事实。湖北鑫运发公司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张万斌在网上发布公告、而湖北省信鸽协会不予制止及深圳中信网公司刊登相应文章均不构成侵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的主张,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湖北鑫运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700元,由湖北鑫运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潘捷审判员 晏明审判员 万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