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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执恢224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担保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4执恢224号之六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组织机构代码为56700948-7)。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明州路295号。代表人:董志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捷,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人:宁波文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8677628-0)。住所地宁波高新区翔云路100号科贸中心1号楼3层3-15室。法定代表人:王建平。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宁波文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因宁波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本案由本院继续办理。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10时至次日10时止,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宁波文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被申请执行人抵押的,牌号为浙B×××××的威泰尔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同月22日,林天乐(公民身份号码为)以最高价竞得上述车辆,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价款,导致拍卖目的难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重新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宁波文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B×××××的威泰尔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陈红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文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