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3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史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3123刑初139号公诉机关凤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某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8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凤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适用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7月16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凤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诉刑诉(2017)第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尧君、杨同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8日,被告人史某某帮工张某某修建房屋。当天上午9时许,被告人史某某在张某某家中吃饭时喝了二两白酒。饭后,史某某驾驶自己的一辆女式两轮摩托车去凤凰县廖家桥镇为儿子买奶粉,途经国道S308凤凰县廖家桥镇木根井村路段时被凤凰县公安局阿拉派出所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检测,被告人史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26.8mg/lOOml后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史某某样本中测出乙醇含量为225.9625mg/lOOml。上述事实被告人亦无异议,并有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户籍资料、酒精测试仪检测报告、现场检测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州龙腾司鉴中心[2017]毒检字第215号;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其他证据:抓获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国家交通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因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再危害社会,决定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三)项、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史某某应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所地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限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龙万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一娇附:本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驾,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