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执恢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聚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聚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恢16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龙乘路98号。法定代表人胡友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聚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城东新区花都A区、B区。法定代表人彭上越,该公司董事长。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聚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盐民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5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2016年5月2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5月23日恢复执行。因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市盐都区法院另有其他执行案件,为便于执行,本院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盐民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由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殿明审  判  员  郑 斌审  判  员  刘传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代)  李嘉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