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异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永强与郭进旺、王子村、郭永平、程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强,张云州,房晓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异26号申请人:李永强,男,1971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康镇下元村。被申请人:张云州,男,1972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横水镇马店村。被申请人:房晓云,男,1969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合涧镇豆村。在本院执行李永强申请执行郭进旺、王子村、郭永平、程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永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张云州、房晓云为被执行人,其又于2017年7月26日撤回了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永强撤回其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永强撤回申请。审判员 党保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