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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异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永强与郭进旺、王子村、郭永平、程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强,张云州,房晓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异26号申请人:李永强,男,1971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康镇下元村。被申请人:张云州,男,1972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横水镇马店村。被申请人:房晓云,男,1969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合涧镇豆村。在本院执行李永强申请执行郭进旺、王子村、郭永平、程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永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张云州、房晓云为被执行人,其又于2017年7月26日撤回了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永强撤回其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永强撤回申请。审判员  党保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