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民特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山市宙生纺织品有限公司、程远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市宙生纺织品有限公司,程远君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特175号申请人:中山市宙生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沙仔村平一路12号第一卡。法定代表人:吴玉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桂珊,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程远君,男,1980年10月24日,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经文,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文,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中山市宙生纺织品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人仲案字〔2017〕73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上述裁决。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申请人中山市宙生纺织品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山市宙生纺织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中山市宙生纺织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申请处理,双方当事人按中劳人仲案字〔2017〕730号仲裁裁决结果执行。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宙生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莉审 判 员 梁艳凤代理审判员 卢俊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冼子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