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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刑初78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未检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8日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6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6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尾随补习回家的被害人黄甲(13周岁)至本市奉贤区四团中街63号,趁被害人黄甲开门不备之机,将被害人推入门内,强行搂抱被害人黄甲并揉摸被害人臀部。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甲的陈述,证人黄乙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医学出生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制,对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儿童的隐私权和纯正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 红人民陪审员  朱秀琴人民陪审员  曹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