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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曹文国与何慧荣、雷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国,何慧荣,雷春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3民初2076号原告:曹文国,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何慧荣,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雷春峰,女,1972年10月22日出生,畲族,住遂昌县。原告曹文国与被告何慧荣、雷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何慧荣、雷春峰归还借款本金57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6年11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还清日止);2、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何慧荣曾向原告曹文国借款未还,为此,原、被告于2016年7月份对前期借款进行了结算,被告出具了借据,借据载明“借款人何慧荣因之需,今向曹文国借到人民币壹万零柒佰元(¥10700元),此借款于2016年11月20日前还清。如逾期未归还借款,借款人自愿承担上述借款延期利息(利息按月息的3%计算)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并支付日1‰的滞纳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何慧荣出具借据后,仅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尚欠借款本金5700元及逾期利息。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另查明,被告何慧荣、雷春峰系夫妻关系,于2005年3月9日登记结婚。被告何慧荣向原告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雷春峰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慧荣、雷春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曹文国借款本金57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6年11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何慧荣、雷春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秀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丽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