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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4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兰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闵xx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闵xx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4民初1326号原告:兰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董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x,男,兰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兰州市西固区。被告闵xx,男,汉族,兰州xx厂退休职工,住兰州市西固区。原告兰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闵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兰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兰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