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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执2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任秀格、邢永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金源汽车销售公司,邢永海,任秀格,邢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2执2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邢台金源汽车销售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委托代理人:郭建军,男,系邢台金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员工,现住邢台市桥东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邢永海,男,196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被告:任秀格,女,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系邢永海妻子。被告:邢永成,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申请执行人邢台金源汽车销售公司与被执行人邢永海、任秀格、邢永成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5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邢永海、任秀格、邢永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其他财产查询机关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得财产线索,该案实现的债权为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树立人民陪审员  赵 迪人民陪审员  候卫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