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终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小洪与刘志平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小洪,刘志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15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小洪,男,1956年8月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志平,男,1956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国,无锡市惠山区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小洪因与被上诉人刘志平相邻权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6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小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小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小洪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刘小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 崴代理审判员 刘家强代理审判员 宁尚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桂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