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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3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周勤与李培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勤,李培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5民初3237号原告:周勤,女,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李培春,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周勤与被告李培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原告款18400元,支付利息15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7月,被告向原告丈夫李然借款18400元,现在,李然去世,家庭经济困难,要求被告偿还。2017年7月19日,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500元。被告李培春辩称,被告于2016年向原告丈夫李然借钱10000元,利息8400元,写了18400元借条。2017年2月,还李然16000元,李然没给打收条。下欠2400元,李然朋友借被告2000元。还钱时有李然、苗维平、张利君等人在现场,下欠400元,李然讲不要了。原告不应当再次要求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4日,被告借原告丈夫李然款184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和利率。被告给李然出具借条一张并注明身份证号和住址。原告和李然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1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2017年4月26日,李然因交通事故去世。本院认为:被告对借原告款无异议,且有借条记录在卷,被告辩称已经偿还,但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借款中包含利息8400元,因未提供利息具体计算方法和时间,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培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原告周勤款18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元(原告预交298元,减少诉讼请求退费38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被告李培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亚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东梅(2017)皖1225民初3237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