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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3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夺与被告常海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夺,常海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3611号原告:张夺被告:常海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夺与被告常海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夺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张夺负担。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二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