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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智强与梁万清、任莲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智强,梁万清,任莲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1号之一原告:智强,公民身份证号码×××,男,汉族,1972年2月20日出生,东胜人,现住东胜区。被告:梁万清,公民身份证号码×××,男,汉族,1960年3月19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告:任莲花,公民身份证号码×××,女,汉族,1959年2月16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告梁万清、任莲花的委托代理人:梁雅婷,公民身份证号码×××,女,汉族,1987年6月2日出生,现住东胜区。原告智强被告梁万清、任莲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1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智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智强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800元,减半收取计19900元(已缓交),由原告智强负担。审 判 长 白 浩代理审判员 于 洋人民陪审员 孙玉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海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