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吉林市胜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于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胜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985号原告:吉林市胜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秀苑广场小区A座3单元7层。法定代表人:齐钰,总经理。被告:于梁,女,1978年4月21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吉林市胜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吉林市胜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胜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胜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吉林市胜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惠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丁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