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722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叶子远与何辉、张小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子远,何辉,张小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2民初1070号原告:叶子远,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浦北县。委托代理人:陈光乾,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辉,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浦北县。被告:张小琼,女,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原住广西浦北县龙门镇滑竹村委会鸡心坡村**号,现住浦北县。原告叶子远与被告何辉、张小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叶子远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叶子远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子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46元,由原告叶子远负担。审判员  龙文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