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湖北弘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新房国石发展武汉有限公司(原武汉市中胜鸿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张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弘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新房国石发展武汉有限公司(原武汉市中胜鸿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张健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1250号原告:湖北弘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童院村。法定代表人:吴国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仙桃,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中新房国石发展武汉有限公司(原武汉市中胜鸿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霍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延美,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健,男,195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原告湖北弘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新房国石发展武汉有限公司、张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弘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的受理费50元,由原告湖北弘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均人民陪审员 桂 英人民陪审员 程菲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司 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