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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4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章永峰与冯彦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永峰,冯彦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4867号原告章永峰,男,199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冯彦超,男,27岁,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永峰与被告冯彦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永峰于2017年7月26日以被告冯彦超外出,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章永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永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章永峰负担。审判员 程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