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宁志鹏诉郝跟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志鹏,郝跟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6民初644号原告:宁志鹏,男,汉族,1982年8月2日出生,现住绛县。被告:郝跟旺,男,汉族,1968年12月13日出生,现住绛县。原告宁志鹏与被告郝跟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宁志鹏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志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宁志鹏负担。审判员 柴婧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