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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宁志鹏诉郝跟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志鹏,郝跟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6民初644号原告:宁志鹏,男,汉族,1982年8月2日出生,现住绛县。被告:郝跟旺,男,汉族,1968年12月13日出生,现住绛县。原告宁志鹏与被告郝跟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宁志鹏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志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宁志鹏负担。审判员  柴婧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