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民初3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枣阳市润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杨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阳市润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杨文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3585号申请人:枣阳市润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太平镇草店街道东侧。法定代表人:陈世海,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杨文明,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枣阳市润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枣阳市润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杨文明银行存款123760元予以冻结。陈世海自愿提供登记在其名下车牌号为鄂F×××××号小轿车为枣阳市润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枣阳市润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杨文明银行存款12376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金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