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行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徐建胜诉被告承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胜,承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802行初66号原告徐建胜,男,195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委托代理人王翠霞(与原告系夫妻关系),女,195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被告承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地址承德市清风西街22号。法定代表人张会武,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卢月明,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许鹏飞,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胜诉被告承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中,现原告徐建胜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建胜负担25元,退给原告徐建胜25元。审 判 长 李秀梅人民陪审员 关心& # xB;人民陪审员 杜 金 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