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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7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广州市澳大生物美容保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方汉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澳大生物美容保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方汉明,吴文珍,陈满滔,吴文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78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澳大生物美容保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迎龙路***号**栋*楼***栋*楼***栋*楼***栋*楼。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汉明,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原审被告:吴文珍,女,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原审被告:陈满滔,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原审被告:吴文英,女,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上诉人广州市澳大生物美容保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方汉明及原审被告吴文珍、陈满滔、吴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4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澳大生物美容保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澳大生物美容保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050元,减半收取为452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澳大生物美容保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庄晓峰审判员  王泳涌审判员  林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施阮肖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