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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行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曹隽与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隽,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智惠果,刘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102行初148号原告曹隽,女,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代理人周玉顺,北京周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石家庄市建胜路18号。法定代表人赵路新,局长。委托代理人曹瑛玮,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杨,河北冀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智惠果,女,194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第三人刘志斌,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原告曹隽诉被告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撤销《房屋他项权证》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隽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曹隽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隽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曹隽负担。审 判 长  胡玫洁代理审判员  田 熠人民陪审员  承星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常雪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