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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6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宁波杭州湾新区林智娱乐城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宁波杭州湾新区林智娱乐城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民初693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主要负责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雯婕,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林智娱乐城。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连江路********号,金辉街41、43、45、47、49、51、53、55、57号。经营者:王军,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像协会)诉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林智娱乐城(以下简称林智娱乐城)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播放、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春天花会开》、《好聚好散》、《一个男人的眼泪》、《这样也好》、《IFeelGood》、《冰力十足》、《对面的女孩看过来》、《哭个痛快》、《流着泪的你的脸》、《伤心太平洋》、《天使也一样》、《天涯》、《我是一只鱼》、《心太软》、《依靠》等15首歌曲,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2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收录了协会会员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根据原告与该协会会员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也未向原告支付使用费,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完整地收录了原告管理的上述部分作品供公众点播,原告通过杭州市东方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对于其中的《春天花会开》、《好聚好散》、《一个男人的眼泪》、《这样也好》、《IFeelGood》、《冰力十足》、《对面的女孩看过来》、《哭个痛快》、《流着泪的你的脸》、《伤心太平洋》、《天使也一样》、《天涯》、《我是一只鱼》、《心太软》、《依靠》等15首歌曲进行了证据保全。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被告未答辩称。本院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被告林智娱乐城成立日期为2015年1月23日,经营范围为KTV包厢服务。2012年3月6日,原告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滚石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乙方(即滚石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甲方(即原告)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即原告)行使;甲方(即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收取使用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原告提供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包含2016年7月7日杭州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崔某、公证员助理翁翰在被告处证据保全的《春天花会开》、《好聚好散》、《一个男人的眼泪》、《这样也好》、《IFeelGood》、《冰力十足》、《对面的女孩看过来》、《哭个痛快》、《流着泪的你的脸》、《伤心太平洋》、《天使也一样》、《天涯》、《我是一只鱼》、《心太软》、《依靠》等15首音乐电视作品。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据《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正版光盘封面及光盘各一份、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书一份、(2016)浙杭东证字第14709号公证书一份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春天花会开》、《好聚好散》、《一个男人的眼泪》、《这样也好》、《IFeelGood》、《冰力十足》、《对面的女孩看过来》、《哭个痛快》、《流着泪的你的脸》、《伤心太平洋》、《天使也一样》、《天涯》、《我是一只鱼》、《心太软》、《依靠》等15首歌曲以特定音乐作品为题材,根据不同的音乐和歌词配以相应画面,歌曲与画面形成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的MV,包含了导演、摄影、表演、布景、服装设计等多方面的创造性劳动,应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现原告提供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专辑碟片包含了涉案的《春天花会开》、《好聚好散》、《一个男人的眼泪》、《这样也好》、《IFeelGood》、《冰力十足》、《对面的女孩看过来》、《哭个痛快》、《流着泪的你的脸》、《伤心太平洋》、《天使也一样》、《天涯》、《我是一只鱼》、《心太软》、《依靠》等15音乐电视作品,且有正规出版号,应认定滚石公司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根据滚石公司与原告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将上述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授权原告管理,该授权内容明确合法,故原告根据该授权在授权期间内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及与之相关的诉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本案被控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KTV中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侵犯了原告对其作品的放映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现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被告的侵权获利情况,本院应结合被告侵权持续的时间、使用涉案作品的数量、方式,被告的经营规模、经营场所、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本市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原告主张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为2000元,但是对该数额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维权成本进行综合考量的基础上酌情确定。综上,本院酌定本案赔偿数额为375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林智娱乐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林智娱乐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播放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享有著作权的《春天花会开》、《好聚好散》、《一个男人的眼泪》、《这样也好》、《IFeelGood》、《冰力十足》、《对面的女孩看过来》、《哭个痛快》、《流着泪的你的脸》、《伤心太平洋》、《天使也一样》、《天涯》、《我是一只鱼》、《心太软》、《依靠》等15首涉案作品,并立即从其经营场所曲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林智娱乐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375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87.50元,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林智娱乐城负担25元,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群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董佳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