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执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石卫兵、刘英诉讼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石卫兵,刘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7执保120号申请人黄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展坤,该局局长。被申请人石卫兵。被申请人刘英。申请人黄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被申请人石卫兵、刘英违法生育,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石卫兵、刘英的银行存款予以划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申请人石卫兵、刘英的银行存款6847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慧玲审 判 员 王敬东人民陪审员 夏元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柳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