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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财保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桦祥包装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桦祥包装有限公司,山东桦阳塑料工业有限公司,魏传平,魏成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财保29号之一申请人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书同,董事长。住所地:临邑县开元大街61号。委托代理人:宋传军,男,汉族,1972年10月1日生,临邑县,该行职工。被申请人临邑县桦祥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艳青,总经理。住所地:临邑县临盘镇工业园北。被申请人山东桦阳塑料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传合,总经理。住所地:临邑县临盘镇驻地。被申请人魏传平,男,1965年8月1日生,临邑县。被申请人魏成梅,女,汉族,1985年5月15日生,住临邑县。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鲁1424财保2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魏成梅、张长青名下所有的位于临邑县恒源工业园南区×号等3套房;恒源路北首×号等5套房(所有权证号为: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25173-××号)的房产予以解除查封;二、将魏成梅、张长青名下所有的位于临邑县恒源工业园南区×号等3套房;恒源路北首×号等5套房(所有权证号为: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23323-××号)的房产予以解除查封;三、将被申请人魏传平名下所有的位于临邑县临盘镇原104国道北侧×号、×号、×号、×号、×号(所有权证号为: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的房产予以解除查封。四、将被申请人山东桦阳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名下证号为:临国用(2010)第×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解除查封。五、将被申请人魏传平名下证号为:临国用(2013)第×号土地使用权予以解除查封。六、将被申请人魏成梅名下证号为临国用(2008)第×号土地使用权予以解除查封。七、将申请人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其名下的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房产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东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亚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