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强茂顺、宋巧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强茂顺,宋巧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661号申请人强茂顺,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宋巧宝,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裕溪社区小宋自然村35号,身份证号码342626198812210517。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宋巧宝,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裕溪社区小宋自然村35号,身份证号码342626198812210517。,被执行人宋巧宝,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裕溪社区小宋自然村35号,身份证号码342626198812210517。被执行人宋巧宝,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裕溪社区小宋自然村35号,身份证号码342626198812210517。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皖0207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宋巧宝名下皖B×××××小型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梅根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