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朱建华、马法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华,马法友,徐文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459号申请执行人:朱建华,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马法友,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徐文革,女,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207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马法友名下的BM388X号小型轿车。二、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