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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2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彭光福、舒荣容与罗勇、慕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光福,舒荣容,罗勇,慕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民初12576号原告:彭光福,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原告:舒荣容,女,1967年12月2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光福,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罗勇,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被告:慕敏,女,1971年5月14日出生。原告彭光福、舒荣容与被告罗勇、慕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光福,被告慕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勇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光福、舒荣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罗勇、慕敏立即支付原告彭光福、舒荣容饲料款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罗勇、慕敏承担。庭审中,原告撤回部分诉讼请求(2015年6月8日饲料款500元),仅要求被告支付饲料款500元(2015年7月5日)。事实与理由:被告罗勇、慕敏系夫妻关系。被告罗勇在原告处于2015年6月8日购进6615号饲料4包,于2015年7月5日购进6615号饲料4包,共计欠款1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拒付欠款。被告罗勇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慕敏辩称:对被告罗勇向原告购买饲料一事不知情,被告已与罗勇离婚,不知道罗勇欠饲料款的事,且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经审理查明,原告从事饲料销售,被告罗勇曾经进行鱼养殖。2015年7月5日,被告罗勇向原告购买鱼饲料,并出具欠条一张,载明:“西彭镇元明村17社罗勇收到西彭镇饲料经营点彭光福、舒荣容交来的66154包。共计欠款人民币伍佰元正欠款人罗勇2015年7月5日”。另查明,被告罗勇、慕敏原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4月11日登记离婚。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为凭,并经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被告罗勇在原告处赊销鱼饲料,双方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按约将饲料交付给被告罗勇,被告罗勇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罗勇未支付剩余货款的行为属违约,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彭光福、舒荣容要求被告罗勇给付饲料款5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被告罗勇的上述债务,发生在被告罗勇、慕敏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罗勇、慕敏共同清偿。原告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勇、慕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彭光福、舒荣容饲料款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罗勇、慕敏承担(此款原告彭光福、舒荣容已预交,被告罗勇、慕敏于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彭光福、舒荣容)。本案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米俊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惠如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