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段俊琴与被告临猗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王玉芳、第三人杜昌太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俊琴,临猗县国土资源局,王玉芳,杜昌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881行初19号原告段俊琴,女,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临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军,局长。委托代理人范仲夏,男,该局确权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杜红勇,男,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王玉芳,女,194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太钢,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雅林,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杜昌太,男,194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南环西路润田巷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俊琴诉被告临猗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王玉芳、第三人杜昌太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以与第三人王玉芳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俊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俊琴负担。审 判 长 刘艳峰人民陪审员 张巧云人民陪审员 李 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