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01民初3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饶兵与尹庆春、尹庆平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兵,尹庆春,尹庆平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3043号原告:饶兵,男,生于1972年2月28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玉康、何超群,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庆春,男,生于1948年1月12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明斌、黄鹏,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庆平,男,生于1964年6月4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洪湖市。原告饶兵诉被告尹庆春、尹庆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饶兵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饶兵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被告尹庆春、尹庆平负担。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俊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