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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7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森与周琴芳、张家港市杨舍镇泗港环卫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森,周琴芳,张家港市杨舍镇泗港环卫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7068号原告:杨森,男,1970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益锋,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琴芳,女,1965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张家港市杨舍镇泗港环卫所,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泗港街道。负责人:袁进方,该所主任。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国柱,张家港市杨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森与被告周琴芳、张家港市杨舍镇泗港环卫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森于2017年7月26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本案所涉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森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森负担。审判员  宋志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云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