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执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舟山通盛投资有限公司、舟山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通盛投资有限公司,舟山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市天茂物资有限公司,浙江永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1540号申请人舟山通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昌正街169号3幢301室。法定代表人夏毅。申请执行人舟山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新城千岛路225号民政大楼东楼。法定代表人袁海滨,系董事长。被执行人舟山市天茂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洲路721号永跃大厦1803室,组织机构代码:568163830。法定代表人王海斌。被执行人浙江永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洲路721号永跃大厦1802室,组织机构代码:704644621。法定代表人王海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舟山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市天茂物资有限公司、浙江永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舟山通盛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本案查明:申请人舟山通盛投资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舟山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达成书面转让协议,申请执行人舟山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2016)浙0903民初2739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全部债权转让给申请人舟山通盛投资有限公司。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变更舟山通盛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鹏飞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樊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