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2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键与星菲电子(江西)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键,星菲电子(江西)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2民初1051号原告黄键,男,1989年8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被告星菲电子(江西)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360700520020159),地址:信丰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向阳,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以被告无法寻找为由,要求准许撤回本案之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键撤回本案之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黄键承担。审判员 曾君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邱明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