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3执字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伟英与被执行人王景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伟英,王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字717号申请执行人曹伟英,女,196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王景华,女,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本院在执行﹝2017﹞黑02**民初467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曹伟英请求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民初字第45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岳微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