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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执字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伟英与被执行人王景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伟英,王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字717号申请执行人曹伟英,女,196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王景华,女,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本院在执行﹝2017﹞黑02**民初467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曹伟英请求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民初字第45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岳微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