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4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宁胜伟与吴勇、蔡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胜伟,吴勇,蔡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1544号原告:宁胜伟,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被告:吴勇,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被告:蔡彦,女,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遵义市汇川区。宁胜伟与吴勇、蔡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宁胜伟于2017年7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胜伟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胜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宁胜伟负担。审判员 纪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