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542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赵传海、杨立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传海,杨立阔,定远县太平汽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542之一号申请执行人:赵传海,男,1991年11月12日生,汉族,定远县人,施工员,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杨立阔,男,1976年3月8日生,汉族,定远县人,驾驶员,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定远县太平汽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合蚌路红绿灯北,组织机构代码:77498211-6。法定代表人:彭纪全,经理。赵传海与杨立阔、定远县太平汽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125执15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齐福灵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