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财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平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平章,文梅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5财保55号申请人:马平章,男,1956年11月10日出生,回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被申请人:文梅清,男,195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人马平章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文梅清的银行存款105000元。申请人马平章以其所有的座落在桃源县剪市镇岩板滩村的房屋一栋(土地证号为桃集用2005第X**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文梅清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XXXXXXXX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05000元,期限一年;二、查封申请人马平章所有的座落在桃源县剪市镇岩板滩村的房屋一栋(土地证号为桃集用2005第X**号),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1045元,由申请人马平章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彭志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亚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