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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赵星与黄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星,黄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1133号原告:赵星,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被告:黄聪,男,198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星与被告黄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赵星以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星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计收取900元,由原赵星负担。审 判 员  余丽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黄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