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3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3480杨杏娣与黄荣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杏娣,黄荣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3480号原告:杨杏娣,女,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心伟,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荣举,男,195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杏娣诉被告黄荣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杏娣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房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