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刑更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林梅芳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梅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814号罪犯林梅芳,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文盲。住福建省仙游县。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4日作出(2001)泉刑初字第0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梅芳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23日作出(2001)闽刑终字第4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9月6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6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1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7年11月16日作出(2007)南刑执字第13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0年4月1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5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2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1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邱鸣、代理检察院顾忠有,执行机关代表金某、吴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林梅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梅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7年4月获表扬6次。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执行财产性判项款人民币5000元。仙游县司法局出具假释前《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月考核表、假释帮教协议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刑期已过二分之一,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梅芳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18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人民陪审员  林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