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洪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686号原告:洪某,女,1996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沧州市青县。被告:卢某,男,1993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沧县。原告洪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洪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某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靳增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松 搜索“”